通緝要犯公布資料、照片案件範圍:
一、 偵查中通緝案件,於衡酌維護公共利益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6條「必要時」之情況下,可由檢察機關首長視具體個案需要核定公布通緝犯照片。
二、 執行中通緝案件,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發布照片。
三、 受刑人經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中脫逃案件,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發布照片。
通緝犯所涉犯之案由為以下者:
放火燒燬建物、妨害性自主、殺人、強盜、擄人勒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販賣、運輸)、貪污治罪條例、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嚴重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或於社會治安、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以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含)以上者。
以各檢察機關發布通緝者為限,不含各法院發布通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