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1/11/23 15:09:40 更新日期 2024/04/18 14:52:09

113年調查人員特考

◎三等考試
  •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組 別

暫定需用名額

調查工作組(選試英文)

28

調查工作組(選試日文) 2
調查工作組(選試德文) 1

調查工作組(選試西班牙文)

1

調查工作組(選試阿拉伯文)

1

調查工作組(選試法文)

1

調查工作組(選試俄文)

1

調查工作組(選試韓文)

1

調查工作組(選試土耳其文) 1

法律實務組

25

財經實務組

20

化學鑑識組

2

醫學鑑識組

1

電子科學組

15

資訊科學組

25

營繕工程組

2

合計(名):127

應試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並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本考試尚未服役者,亦得報考,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4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備註:本考試主辦機關為考選部,有關年齡、兵役及學歷等應考資格及應繳文件等事項,可先至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區下載本年度應考須知,內已詳載。如仍有其他疑問,可洽詢考選部特考司:02-22369188 轉3741~3743。

應試方式

三等考試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第7條
  1.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2. 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3.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4.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 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 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考試主辦機關

考試日期

  • 筆試(第一試):113年8月10日(星期六)至8月11日(星期日)。(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舉行)
  • 體能測驗(第二試):113年11月23日(星期六)至11月24日(星期日)。(僅臺北考區)
  • 口試(第三試):113年12月28日(星期六)至12月29日(星期日)。(僅臺北考區)

​※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其他

考選部112年度(112年1月至12月)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查閱。

報名日期及方式

  • 報名日期預定自113年4月30日(星期二)起至5月9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 報名方式: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

    ​※須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1. 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基本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2. 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及繳費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職業證書、工作經驗證明、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國民身分證影本、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及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等),須於113年5月9日(星期四)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指定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則考試報名視為無效,不得補件。

※113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於報名期間未及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原不具應考資格,但經申請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遲應於各該類科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前繳驗;未能於考試舉行前1日具備應考資格、逾期未繳驗或所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不另行通知。 

  • 報名表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 報名證件補驗考試體格檢查等詢問事項,請洽:(02)2236-91883741、3742、3743

應試科目

◎三等考試

壹、本表所列組別,仍須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各組普通科目為: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各占百分之二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參、專業科目:調查工作組第一試專業科目六、外國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肆、職組:安全
伍、職系:安全保防

第一試

組別 專業科目

調查工作組

三、社會學

四、政治學

五、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六、外國文(選試科目:◎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韓文、土耳其文)

法律實務組

三、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行政法

六、商事法

財經實務組

三、經濟學

四、財務管理

五、中級會計學

六、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化學鑑識組

三、生物化學

四、有機化學

五、分析化學

六、儀器分析

醫學鑑識組

三、生物化學

四、有機化學

五、分子生物學

六、遺傳學

電子科學組

三、電子學與電路學

四、計算機概論

五、工程數學

六、通信與系統

資訊科學組

三、系統分析與設計

四、資料庫應用

五、資通網路

六、資訊安全實務

營繕工程組

三、結構分析(包含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四、營建法規

五、施工法(包含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六、政府採購法

第二試

組別:各組別

專業科目: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三試

組別:各組別

口試(個別口試)

成績計算

三等及四等考試
  1.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2. 本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4.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5.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6.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 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 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體檢規定

  1.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2.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3. 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4. 錄取人員報到受訓後,必要時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其標準與應考時之檢查標準同。

體檢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 mm.Hg )。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報考化學及醫學鑑識組之體格檢查標準無上述身高、體格指標及五官之限制。

訓練方式

  •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委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一年;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委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半年;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除服兵役、進修碩士、進修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規定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訓練成績及格者經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分發法務部調查局任用。

洽詢電話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如有變更,悉依考選部公告內容為準。
  •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補驗、筆試、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口試、榜示等有關事項

(報名/考試階段)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電話:(02)2236-9188轉3741、3742、3743

傳真:(02)2236-6317

網址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訓練階段)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3號

電話:(02)8236-7128

網址

錄取人員調訓事項

(訓練階段)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

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二段295號

電話:(02)2217-3412轉235

網址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

(任用階段)

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電話:(02)2911-2241,分發轉2416;任用轉2413

網址

工作內容(Q&A)

Q:本項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未來工作內容為何?

A: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法務部調查局(下稱本局)幹部訓練所1年之不占缺養成訓練,成績及格者,無分男女性別原則上分發本局及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從事反制敵諜滲透、檢肅貪污、防制重大經濟及洗錢犯罪以及查緝毒品等國家調查官之工作。本局鼓勵調查人員接受各項職務歷練,以豐厚完整調查工作資歷,故原則上新進調查人員須接受外勤第一線工作歷練,將自身專業運用於調查工作上,其中資訊科學、電子科學、醫學/化學鑑識科學、營繕工程組及調查工作組選試特殊語文之錄取人員,於外勤歷練後,應配合本局業務需要調任相關專業內勤單位服務,部分錄取人員可能於結業分發後直接派任相關專業內勤單位服務。


Q:本項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未來分發外勤所從事之工作項目為何?

A:調查人員主要工作項目如下(依任務需求調配):

  • 案件調查工作:包括前期蒐證、案件執行之規劃、詢問、搜索、跟監、守候、拘提、逮捕、借提、還押、通訊監察、調查書類製作及協助公訴蒞庭等調查蒐證作為。
  • 據點工作:全盤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

Q:本項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未來分發外勤之工作情境為何?

A:調查人員之工作情境包括:

  1. 兼具團隊及單兵作戰特質:案件執行時須賴團隊分工,據點工作則須獨立進駐轄區情蒐,與各類人士交往、建立關係。
  2. 具危險性與耗費體能:例如在深夜或凌晨、在山區或海邊,進行跟監、守候、拘提、逮捕等各項隱密性偵查作為。
  3. 出勤機動性高,須24小時待命。
  4. 值勤時間長:執行案件或據點掌握轄區狀況時,均須一氣呵成,故執行任務時間常自凌晨至午夜,甚而會持續數日或1週以上。

因此錄取人員必須具備良好體能及毅力,始能通過嚴格訓練課程(除專業課程外還包括折返跑、3000公尺跑步、單槓、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山訓等體能訓練),以勝任日後外勤調查工作,請應考人於報考前,慎重考慮,及早準備。


Q:本項四等考試錄取人員與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有何差異?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後之工作內容為何?

A: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本局幹部訓練所半年之不占缺養成訓練,成績及格者,無分男女性別或報考組別,原則上分發本局及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主要從事輔助行政工作與基層調查工作,其中輔助行政工作原則上占個人八成之工作量,並依本局任務需要機動調配。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合格後則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Q:既然經本項四等考試及格人員工作內容為基層輔助工作,考試項目為何也需要測試體能且須受訓達半年?

A:本局委任職人員依法亦具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身分,因此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後依業務需要,仍負有支援調查工作如搜索、扣押等外勤任務,此與經一般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任用之一般行政工作性質有別,故仍須具備基本調查工作之職能與體能要求。


Q:跟監、拘提、逮捕這類危險性任務是否只有緝毒人員才會面對的狀況?

A:調查人員耗費體力且具危險性的業務非僅有緝毒工作,調查人員是負責第一線的調查工作,無論案件類型,均包括現場勘察、跟監守候及拘提、逮捕犯嫌等外勤工作,皆為耗費大量精神體力與機敏反應之任務。


Q:分發時是否可自由選擇服務單位?

A:本局所屬單位遍及全國(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錄取人員未來實際服務地點係以本局業務為最優先考量,再參考訓練成績排名及志願、各單位缺額與人才需求等因素依規定辦理。分發後工作滿2年始得申請調動至本局其他單位,惟仍須視各單位之缺額及需求狀況,故實際服務地點不確定性較高。


Q:錄取分發後是否可依自身興趣及意願選擇業務類型?

A:本局分派工作原則上會多方考量單位需求與工作調配狀況、當事人專長、特質、意願等諸多面向,兼顧個別差異與工作目標,惟調查人員必須服從命令,接受安排歷練本局職掌之各項工作,非可完全自由選擇承辦業務,建議應考人審酌是否確實有意成為全方位的國家調查官。


Q:哪一類個性特質的人較適合從事調查工作?

A:凡對調查工作充滿熱忱之有志青年,本局均持開放態度歡迎加入,惟調查工作常需與他人接觸、溝通,強調守法、守紀與團隊合作,工作壓力頗大,因此個性不喜與他人接觸或抗壓性低者,請審慎衡酌是否能適應本局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