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2/06/13 17:46:59 更新日期 2024/04/29 16:27:37

工作重點

一、案件偵辦工作

(一)貪瀆案件

偵辦公務員貪瀆犯罪,是本局廉政工作核心業務。所謂「貪瀆案件」,指刑法第10條第2項規範之公務員違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刑法第134條不純粹瀆職罪或其他法律規定具此公務員身分始得成立之犯罪案件。

本局一旦發現貪瀆案件線索,即立案進行調查,務求毋枉毋縱。然而有若干線索,如廠商圍標借牌行為、司法詐欺行為、民眾破壞國土行為、民眾觸犯環保法令之行為,形式上雖非屬前述「貪瀆案件」,惟鑒於該等行為與公務員勾結之可能性相當高,本局亦予立案調查,經查證後認無公務員牽涉其中者,則列為「非貪瀆案件」。

公立學校教師、公立醫院醫護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其身分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實務認為前述人員屬修正前刑法第10條所述公務人員,如涉嫌貪瀆犯罪,屬貪瀆案件。刑法修正後,該條文已將前述人員排除於所稱「身分公務員」之外[1],原則上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惟本局對於同樣之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行為,仍予立案調查,亦列為「非貪瀆案件」。

(二)賄選案件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黨法、農會法、漁會法及刑法妨害投票罪章之行賄與受賄行為,屬本局職掌「賄選案件」之範疇,均為本局查察對象。

(三)司法詐欺案件

所稱「司法詐欺」案件,係指不肖之司法機關(含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執行署等)、司法警察機關(含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廉政署及本局)、監獄、看守所、矯正機構、關稅務機關人員或律師、代書等其他人士,利用民眾處理刑事、民事、行政、執行、戒治、查處、行政救濟等案件時,因急迫、輕率、無經驗,復不嫻熟法律、訴訟程序,藉可活動打通關節、調任閒差、減免責任等名義,向犯罪嫌疑人、被告、當事人、受刑人、義務人或其家屬親友訛詐財物、挑唆包攬訴訟等案件。

(四)妨害綠能產業案件

綠能產業係政府「非核家園及綠色能源」之重要施政方針,為避免不肖公務員、民意代表及黑道人物藉機勒索施工廠商,妨害綠能產業發展,本局配合法務部強力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之施政方針,110年4月26日訂定協同執行「強力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專案計畫」,動員本局各地區處(站),全面蒐報妨害綠能犯罪情資,即時立案偵辦。

(五)政府採購法案件

偵辦政府採購法案件,係為維護政府各級機關採購品質及社會形象,政府辦理採購應公平、公正、公開,不容許有不肖公務員及不良廠商沆瀣一氣,相互勾結,藉此從中獲取利益,破壞政府採購之品質,本局以偵辦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官商勾結為主要目標,並偵辦未涉貪瀆之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六)國土保持及環保犯罪案件

國土保持案件係落實國土保育政策,並配合法務部加強偵辦國土及環保案件之施政方針,106年3月24日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專案」,以統合查緝破壞國土、盜伐國有林木及環保犯罪案件之戰力,專案範圍包括查緝竊佔國土、盜(濫)採砂石、盜伐國有林木、土地超限利用及環保犯罪等案件,並循線追查幕後不肖利益團體或黑道分子介入等不法情事。

本專案實施以來,除配合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強查緝環保犯罪及林務局強化查緝盜採林木作為,更進而加強查緝不肖業者違法經營露營區、非法占用國家公園經營民宿、濫墾山坡地及破壞水土保持經營休閒農場等案件。

(七)非刑法上公務員執行業務犯罪案件

偵辦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醫院、學校非刑法上公務員之人員,執行業務涉及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偽造文書罪或其他案件等。

二、專業精進工作

(一)教育訓練

終身學習是使公務員專業知能與時俱進的途徑,本局定期辦理廉政工作專精講習,不定期辦理內勤與外勤同仁間之業務意見交流會議。另依據業務需求與實務見解研編工作手冊,運用本局內部網路「廉政資料庫」提供最新資訊,例如將最新法令與行政規則、特殊類型案件成功偵辦經驗之「案例研究」等資料置於其上,期使同仁嫻熟各項辦案程序與法律規章,加強偵查實務技巧,達到相互觀摩學習、經驗交流之目的,俾提升專業水準、增進工作績效。

(二)諮詢會議

82年12月1日成立「公共工程諮詢委員會」,敦聘國內公共工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擔任諮詢委員,透過專題討論或個案諮詢方式,提供各項防弊建議,加強公共工程調查評鑑方法,以防制弊端。本委員會諮詢範圍如下:

  1. 公共工程專業知識之諮詢。
  2. 公共工程之評鑑。
  3. 公共工程問題之探討。
  4. 其他防制公共工程弊端事項。

(三)系統建置

系統建置係為能強化同仁辦案蒐證能量,提升案件偵辦品質,開發資訊系統勾稽比對各類型廉政案件,分析案件趨勢,期能增廣同仁辦案思維,並運用大數據及人工智慧與科技方式,強化偵查蒐證技巧,發展肅貪工作新思維,俾利推動廉政工作。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

法務部調查局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向「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申請核發貪瀆案件檢舉獎金。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檢舉貪污瀆職行為之方式有三:

一、書面檢舉:(應以書面記載)

  1. 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 貪污瀆職事實。
  3. 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犯罪之證據資料。

二、言詞檢舉:

由受理檢舉之機關做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電話檢舉:

由受理檢舉之機關電話通知檢舉人到場製作筆錄。

不依前述之程序檢舉或製作筆錄,或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無具體事實者,不發給獎金。

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及名義檢舉人,均不給予獎金。

檢舉人可依檢舉專線及信箱提出檢舉,並可就近向調查局各外勤處、站檢舉。

本局之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或由本局網頁電子信箱提出線上檢舉。

本局之檢舉信箱:新店或各縣市郵政第60000號信箱。

本局免付費反貪腐檢舉專線:0800-00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