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7/08/03 11:52:11 更新日期 2019/11/13 10:27:19

國際間鑑於毒品犯罪所獲得巨額利潤和財富,使得犯罪集團能夠滲透、腐蝕各級政府機關、合法商業或金融企業,以及社會各階層,因此1988 年維也納會議時,訂定「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公約」(簡稱維也納公約)即要求締約國立法處罰毒品犯罪的洗錢行為。七大工業國體認到毒品犯罪所涉洗錢行為,對於銀行體系與金融機構產生嚴重威脅,於1989 年之高峰會議中決議設置「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並於1990 年制訂四十項反洗錢建議,至1996 年FATF 修正四十項建議,更進一步將洗錢的前置犯罪擴大至毒品犯罪以外其他的重大犯罪行為。2001年及2004年,FATF針對打擊資恐分別頒布8項及1項資恐特別建議。2012年2月,FATF重新檢視前述建議,整併建議及特別建議後,頒布40項建議,作為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打擊資助大規模武器擴散之國際標準。

我國政府洞察洗錢犯罪之危害性,順應世界潮流,制定「洗錢防制法草案」,於民國(下同)85 年10 月23 日經立法院通過,並奉總統明令公布,自86 年4 月23 日施行。歷經多年餘的實務運作後,針對實際所遭遇之問題,先後於92 年、95 年、96年、97 年、98年、105年及107年修法,以符合國際標準並兼顧實務運作之需要。

為防杜重大犯罪者利用金融機構等管道洗錢,並於交易之際發現可疑跡象,各國防制洗錢法律均賦予金融機構申報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可疑交易之義務,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0 條亦同,而負責受理、分析可疑交易報告之機關,即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法務部調查局(下稱:本局)於86 年4 月23 日奉行政院核定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設置要點」成立「洗錢防制中心」執行金融情報中心及防制洗錢所涉相關業務。另於96 年11 月30 日立法院通過,經總統於同年12 月19 日命令公布之「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 條第7 款明定本局掌理「洗錢防制事項」,第3條明定本局設「洗錢防制處」,而105 年洗錢防制法修正第9 條、第10 條與第12 條,明定本局為該法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