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6/07/12 17:00:08 更新日期 2016/07/12 17:00:08

11. 外匯相關法令、規則及函(釋)

11.2.行政規則及函(釋)
11.2.1. 訂定SWIFT電文格式MT202COV下,中介行、匯款行及解款行之義務(99.7.13)
中央銀行外匯局99.7.13台央外柒字第0990036432號函
主旨:茲訂定SWIFT電文格式MT202COV下,中介行、匯款行及解款行之義務如說明,並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實施。
說明:旨揭匯款行、中介行及解款行義務,分述如下:
一、匯款行:
(一)匯款行除確認匯款電文包括匯款人之資訊,例如姓名、帳號、地址等,並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應秉持KYC之精神,瞭解匯款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之基本資料及背景,經營之行業與交易對象等訊息,及針對該筆匯款詳加瞭解其性質、審核相關文件和受款人等相關資訊。
(三)倘採用CoverPayment方式匯款,應拍發MT202COV電文以取代傳統MT202電文,除確認發送包含匯款人及受款人之資訊,並應與發送至解款行之MT103電文內容相符。
二、中介行:
(一)中介行應建立明確的政策和程序,以即時確認電文中匯款人和受款人之相關資訊欄位並非空白。當匯款人和受款人欄位空白或明顯無意義時,中介行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各項措施:
1. 拒絕處理該交易;
2. 自匯款行或前手之中介行取得缺少的資訊;
3. 呈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予洗錢防制機關。
採取決策的理由必須適當地存檔。
(二)應建立以風險為基礎之自動化監控機制,依所在國或母國之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進行必要之洗錢防制資訊檢核及偵測,倘發現異常,應配合執行相關作業。
三、解款行:
(一)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之相關規定,辨識並核實受款人身分,辦理解款。
(二)對匯款人資訊不足者,訂定風險管理程序,對提供資訊不足之聯行,應考慮限制或終止聯行關係。

11.2.2. 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事宜(98.05.25)
中央銀行外匯局98.05.25台央外伍字第0980028398號函
主旨:自本(98)年6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第2款及「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二、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應注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下列文件無誤後,始得受理: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並在許可有效期間內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
2. 最近一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之證明文件(以下簡稱「評鑑證明文件」)。
3. 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委託書(如附件一,銀行業於受理後留存備查,免報送本局)。
4. 代理外籍勞工匯出在台薪資結匯清單(如附件二)。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持有本局所發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之同意函(該同意函以所載同意辦理期限在98年5月(含)以後始屆期或未載有同意期限者為限),代替前述「評鑑證明文件」代辦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至99年7月31日為止;99年8月1日以後,不得再以本局上述同意函辦理。
(三)輔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匯性質欄勾選第2項,並填寫結匯性質為「代理外籍勞工結匯在臺薪資」。
(四)注意「結匯清單」中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應與實際結匯金額相符,如發現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有不合理、異常者,應請申報義務人提供其留存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後,始得辦理。

11.2.2. 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匯款人姓名、帳號、住址)不足者訂定風險管理程序(97.06.09)
中央銀行外匯局97.06.09台央外渠字第0970031813號
主旨:為配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對反恐之 建議,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匯款人姓名、帳號、住址)不足者,請於本(97)年7月6日前,參照說明, 訂定風險管理程序,請查照。
說明:依據FATF提供之範例,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不足者,應訂定下列處理程序:
一、要求匯出款項之金融機構傳送所缺少之匯款人資訊。
二、如果所缺少的資訊不會隨後收到,應考量缺少完整匯款人資訊是否造成或促成對該筆電匯或交易產生懷疑,如該筆電匯被視為很可疑,則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此外該金融機構亦可以決定不受理此筆電匯。
三、在適當的情況下,接受款項之金融機構對無法提供匯款人姓名、帳號、住址之金融機構,應考量限制或終止業務往來關係。

11.2.3. 國外匯出匯款須將匯款者全名、帳號或身分證件號碼及地址顯示於匯款電文中(93.11.08)
中央銀行外匯局93.11.08.台央外柒字第0930053089號函
主旨:配合FATF(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對反恐之建議,各辦理國外匯款之銀行業於辦理國外匯出匯款時,須將匯款者全名、帳號或身分證件號碼及地址顯示於匯款電文中,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融局(五)字第○九三五○○五六八號函轉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台茂業字第二七六號函辦理。
二、本行將於相關匯款條文中作必要規範。
三、此項措施之緩衝期為一年,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