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2015/11/10 16:50:45 更新日期 2023/11/02 12:02:55
陳情檢舉方式可上網、信函、電話或親自皆受理;希望儘量提供詳細的資料,包括涉嫌人係何人、何時、何地、如何違法等,以利查證及後續偵辦;至於本局陳情檢舉信箱舉報之案件,倘需提供附加檔案(含圖文檔案總容量在10M Bytes以下),可採一般電子郵件附加檔案方式,逕寄 service@mjib.gov.tw信箱;倘圖文檔案總容量逾10MBytes,恐發生網路傳遞錯誤,建請將圖文資料燒錄成光碟,逕寄: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收或逕赴所在地之本局調查處站提交。
依法院組織法第60、61條規定檢察署檢察官為偵查主體,為國家公訴人代表,並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另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條1項2款規定負責審理如本局等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案件,故本局對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之案件原則尊重,不會重啟調查;倘不服檢察官處分結果,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救濟,或檢具新事實、新事證再提告訴。
本局「為民服務」項目,依規定僅辦理民眾火焚鈔券鑑定、污(破)損鈔券鑑定、及血緣關係鑑定等三大項協助;至於測謊、筆跡鑑定、影像分析等其他項目,僅支援各級院、檢單位因偵審案件需要,囑託本局協助鑑定;倘民眾係訴訟證據判讀需求,應向承審法院聲請,由該院決定是否囑託本局協助鑑定確認證據力。
本局受理民眾檢舉貪污犯罪,不論匿名或具名檢舉,若其內容具體或有查證路線者,均列為偵辦案件線索依據,尚非需有具體證據方得受理檢舉。另依據「檢察、調查機關處理檢舉貪瀆案件注意事項」規定,於受理檢舉貪瀆犯罪時,對檢舉人其姓名、身分應予以保密,如檢舉人對於所檢舉之事實曾經目睹耳聞,如有必要,並得其同意後得以證人身分對之為訊問,另行制作證人筆錄存卷。 另按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故提出檢舉無具體證據,並非當然以誣告罪相論。
檢舉案件時,希望儘量提供詳細的資料,包括明確的對象、詳盡的事實、嫌疑人的通聯方法(例如電話、手機號碼)、經常活動地點、經常往來的對象等,俾能快速掌握案情蒐證並予以偵破。惟本局因為職掌特性、人力運用及緝毒策略等因素,一向以「毒品源頭、國際毒盤、走私管道、新興毒品及製造工廠」等重大案件為偵辦目標,一般吸毒案件請向警察機關檢舉為宜。
違章建築取締不力,應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3、4、5條規定懲處,係人事行政管理及政風問題,各有行政懲、處規定及管轄機關,非本局職掌業務,無權干預機關行政。倘認縣市政府對於執行取締不力人員涉有隱匿、包庇,可檢具所知悉資料或內容,依監察法規定請求監察院依法執行糾、彈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倘知悉縣市政府人員處理違章建築案,有收受不當利益,違法圖利違建戶等情事,請檢具違法事證逕赴本局當地調查處站告發
廠商參與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承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有違反法令圖利、索賄等情事,本局將依法偵辦。
有關採購案對廠商資格、規劃、設計、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規定及審標、決標有疑異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4、75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具名具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釋疑。廠商誤向本局陳情時,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2條規定移請招標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履約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至86條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本局非「政府採購法」第76條採購異(爭)議及申訴受理機關。廠商誤向本局陳情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72條規定移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遭到電話騷擾及恐嚇,非屬本局職掌業務,建請逕向警方報案,或改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司法扶助單位洽詢可否檢具受害紀錄提出告訴。
社區管委會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由區分所有權人組成之社團私法人,並依該條例訂定社區管理規約管理,有關社區管理問題及糾紛,應依社區管理規約辦理,或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向所在地地方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管委會人員盜用管理費行為係刑法侵占罪非貪瀆罪,倘有盜用公款情事,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檢具相關事證向院、檢提出侵占告訴或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