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5/11/19 17:52:29 更新日期 2022/09/12 11:44:43
2.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相關法令、規則及函(釋)

2.2.行政規則及函(釋)
2.2.1. 不動產經紀及地政士於自律規約中強化防制作為(95.03.09)
內政部95.03.09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778號函
主旨: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臺評鑑我國洗錢及資助恐怖行動之法制及執行成效,請 貴會於自律規約中強化防制洗錢相關措施,及轉知所屬會員加強防制洗錢作為,並於文到10日內將擬辦情形送部憑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法務部95年3月3日法檢字第0950007859號函辦理。

二、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臺進行「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分子」相互評鑑,該評鑑係遵循「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40項建議及8項特別建議,其中第12項、第16項建議對「特定金融事業與專業人士」(不動產經紀、地政士)於涉及為客戶進行有關買賣不動產交易時,應善盡客戶身分審查、保存交易紀錄與資訊等義務,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時,應向自律組織申報,並對未遵循該建議者,施予合宜之制裁。為順應國際防制洗錢潮流,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請貴會依上開建議,於自律規約或職業倫理規範中強化或增訂防制洗錢相關措施(參考文字:不動產經紀業或所屬經紀人員、地政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詳細審查不動產買賣委託人<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身分,並影印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及交易紀錄或憑證;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行為,應向貴會申報,必要時,貴會將轉報法務部調查局。),並轉知所屬會員加強防制洗錢作為,在業務執行過程中,應確實審查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或憑證,如有發疑似洗錢交易行為時,應向貴會申報,以期符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