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6/07/12 16:57:33
更新日期 2022/09/12 11:44:52
|
3.1. 行政命令
3.1.1. 修正「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94.07.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509號令修正
一、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六、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理財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
(二) 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三) 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
(四) 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之風險管理作業準則。
(五) 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六) 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
八、 第六點所稱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接受客戶原則:應訂定客戶最低往來之金額及條件,以及得拒絕接受客戶之各種情事。
(二) 開戶審查原則:
1. 應訂定開戶審查作業程序,及應蒐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包括客戶與受益人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開戶目的與需求等。尤其對特定背景或職業之高風險人士及其家屬,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准程序。
2. 接受客戶開戶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客戶開戶程序及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3. 客戶授權另一人代表簽名開戶,須另對受託人進行評估並掌握最終受益人。
(三) 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除參考前項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
1. 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2. 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3. 客戶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或交易額度。
(四) 定期檢視制度:銀行應建立理財業務人員定期以電話或親訪客戶制度,以瞭解客戶財務、業務變動之狀況,並及時更新客戶資料檔,並配合檢討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另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定期查核客戶之檔案,以確保其一致性及完整性。其檢視及查核之頻率得視往來關係之規模、複雜度及風險程度而定。
(五) 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範圍及層級,防範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之控管機制。
……
九、 第六點所稱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辨識及追蹤控管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管理機制之建立。
(二) 對高風險客戶往來交易例外管理機制之建立。
(三) 防制洗錢訓練機制之建立。
十、 第六點所稱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四) 銀行提供特定商品時,應另提供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載明商品特性、所涉及之風險、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之說明。相關說明經理財業務人員充分告知客戶後,應留存紀錄以供查證。銀行應針對客戶有無涉及洗錢與不法交易執行檢查程序並出具經客戶確認之報告書。
3.1.2. 訂定「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注意事項」(94.07.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512號令修正
……
四、 銀行對於金融商品之銷售,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
(二) 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三) 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
(四) 業務推廣作業準則。
(五) 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六) 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
六、 第四點所稱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接受客戶原則:應訂定接受客戶之條件,以及得拒絕接受客戶之各種情事。
(二) 開戶審查原則:
1. 應訂定開戶審查作業程序,及應蒐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包括客戶及受益人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開戶目的與需求等。尤其對特定背景或職業之高風險人士及其家屬,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准程序。
2. 接受客戶開戶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客戶開戶程序及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3. 客戶授權另一人代表簽名開戶,須另對受託人進行評估並掌握最終受益人。
(三) 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除參考前項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
1. 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2. 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3. 客戶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範圍或交易額度。
(四) 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範圍及層級,防範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之控管機制。
……
七、 第四點所稱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辨識及追蹤控管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管理機制之建立。
(二) 對高風險客戶往來交易例外管理機制之建立。
(三) 防制洗錢訓練機制之建立。
八、 第四點所稱業務推廣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三) 銀行提供特定商品時,應另提供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載明商品特性、所涉及之風險、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之說明。相關說明經金融商品銷售人員充分告知客戶後,應留存紀錄以供查證。銀行應針對客戶有無涉及洗錢與不法交易執行檢查程序並出具經客戶確認之報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