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6/07/12 16:57:13 更新日期 2016/07/12 16:57:13

3. 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相關法令、規則及函(釋)

3.2. 行政規則及函(釋)
3.2.1. 洗錢防制工作年報列為員工洗錢防制在職訓練參考教材(97.05.0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05.07金管檢機字第0970176046號函
主旨: 請轉知全體會員函告所屬分支機構員工踴躍登入法務部調查局官方網站,參閱該局洗錢防制年報,並將年報記載洗錢相關分析資料列為員工洗錢防制在職訓練參考教材,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97年4月23日法務部召開之「我國對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二輪評鑑改善建議事項策進作為」會議結論辦理。
二、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年報連結

3.2.2. 釋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備查之方式(96.08.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08.14農授金字第0965070657號函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備查之方式,請依說明一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業奉總統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121號令公布(全文如附件),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已由原條文:「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備查。」修正為:「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故嗣後請貴府將農漁會信用部訂定或修正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層轉本會備查即可,無須再報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副本抄送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協助修正「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第7點內容,並函知各農漁會及登載於網站,俾供農漁會遵循辦理修正事宜。

3.2.3.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防制資助恐活動八項建議及2003年新修正四十項建議洗錢防制教育訓練(93.04.06)
財政部93.04.06.台融局(一)字第0938010494號函
主旨: 檢送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2001年防制資助恐怖分子活動八項特別建議及2003年新修正四十項建議英文版本及中文摘譯,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參考(轉知所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參考)並列入員工洗錢防制教育訓練。請 查照。
說明:依據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調錢貳字第09300092870號函。

3.2.4. 金融機構應加強防制洗錢內部作業控制程育訓練及宣導(93.02.23)
財政部93.02.23.台財融(六)字第0936000139號函
主旨: 為落實洗錢防制規定與法令遵循制度,重申各金融機構應加強防制洗錢內部作業控制程序、金融從業人員洗錢防制教育訓練及宣導,以防制經濟犯罪,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洗錢防制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部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以台財融(一)字第0九二00三五二五三號令重新發布「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台財融(一)字第0九二八0一一六四一號函修正上述規定事項。(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融(一)字第0九二00三五二五三號令有關「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部分,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停止適用)。
二 邇來發現部分金融機構辦理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所稱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對於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規定尚未能落實,為落實洗錢防制規定與法令遵循制度,各金融機構應切實加強防制洗錢內部作業控制程序、金融從業人員洗錢防制教育訓練及宣導,以防制經濟犯罪。

3.2.5. 請儘速檢討修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部備查(92.08.19)
財政部92.08.19台財融(一)字第0921000621號
主旨: 為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洗錢防制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授權規定本部業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修正發布,前揭規定並自本(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施行,鑒於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相關措施已有重大修正,請 貴單位儘速檢討修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函報本部備查後,轉知所屬會員單位比照修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