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6/07/12 16:59:09 更新日期 2016/07/12 16:59:09

8. 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及其相關法令、規則及函(釋)

8.2. 行政規則及函(釋)
8.2.1. 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作業範本(95.06.3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06.30金管銀(一)字第09585013680號函准予備查
第1條
為提升金融機構辦理開戶作業之嚴謹性及對異常帳戶之風險控管,並加強防杜異常帳戶之開立或進行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爰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範本。
第2條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二、 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
(一)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人。
(二) 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功能查詢下列資訊:
1. 「Z21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負責人)。
2. 「Z22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時查詢,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 其他「Z07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補充/註記資訊」及「Z18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各金融機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
三、 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四、 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開戶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五、 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六、 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之「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或拍照方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第3條
金融機構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第4條
金融機構辦理存款帳戶應建立事後追蹤管理機制,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對採用委託開戶或開戶後發現可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再確認,並做適當處理。
二、 對新開立或靜止帳戶恢復使用應加強監控。
三、 應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並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辦理。
第5條
對於疑似不法及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處理措施應依據本辦法辦理。
第6條
一、 金融機構應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督導防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執行,並指定專責單位為事務單位;營業單位應指定資深主管人員督導本項工作。
二、 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查核
(一) 稽核單位應依據內部控制制度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
(二) 稽核單位發現營業單位執行新開戶及認識客戶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會簽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核閱,並提供行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三) 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總行權責單位適當處理。
第7條
金融機構應要求行員參加認識客戶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以加強警覺性與敏感性。
一、 職前訓練:對於新進行員應安排有關開戶及認識客戶之訓練課程,使其了解相關規定及責任。
二、 在職訓練:行員訓練部門應將認識客戶納入相關訓練課程中,營業單位自行舉辦之內部行員訓練課程亦應包含本項課程。
第8條
金融機構對於行員發現疑似詐騙案件,經通報檢警調單位防範或偵破犯罪有貢獻者,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9條
本作業範本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10條
本作業範本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2.2. 實施金融卡非約定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三萬元關措施(94.05.1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4.05.18銀局(二)字第0942000323號函
主旨:關於自94年6月1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94年4月14日指示,民眾提領現金及公用事業費用(水、電、瓦斯)及國公營事業機構費用(稅款、交通事業費用)不受非約定帳戶三萬元轉帳限制。
二、 為擴大便民,由事業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項之費用,諸如學費、電信費用、信用卡費用、保險費、證券款項及網路購物等,比照適用約定帳戶轉帳規定。
三、 為利民眾清楚得知能否依帳列金額轉帳繳付,而不受三萬元限制,請依下列宣導措施配合辦理:
(一) 金融機構應對納入約定帳戶之事業機構發送通知,並請該事業機構對寄交客戶之帳單列載該帳款不計入三萬元限額之字樣。
(二) 金融機構應建置事業機構查詢清單,並有專人專線負責客戶查詢。
(三) 金融機構網站首頁應超連結「繳費查詢網」(http://www.fisc.com.tw/atmtransfer)、顯示客服專線及ATM轉帳調降限額之相關政策宣導,以及提供「約定帳戶」申請表格下載。
(四) 應於自動櫃員機及營業廳張貼公告轉帳調降限額之相關政策宣導,及各金融機構客服專線一覽表。
四、 檢送本局彙整之各金融機構客服專線一覽表及宣傳問答篇各乙份。

8.2.3. 實施「金融卡非約定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三萬元(94.04.1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04.15金管銀(二)字第0942000227號函
主旨:關於94年6月1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乙案,檢送本(94)年4月14日「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調降轉帳單日限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決議事項辦理(依決議事項辦理)。
94年4月14日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調降轉帳單日限額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一、 開會事由: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調降轉帳單日限額相關事宜
二、 開會時間:94年4月14日下午6時
三、 開會地點:金管會銀行局1214會議室
四、 主持人:鍾副局長慧貞
五、 紀錄:周怡玫
六、 出席者: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
七、 會議結論:自94年6月1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台幣三萬元,金融機構應配合執行之事項及相關因應方案決議如下:
(一) 提領現金、繳納各項稅款及約定帳戶轉帳限額維持不變。
(二) 有關繳交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及國公營事業機構費用部分:
1. 金融機構與前述事業已有約定收款服務者,民眾以金融卡轉帳繳交該等費用,不受三萬元轉帳限額之限制。
2. 各金融機構實際作業所需配合事項,由銀行公會於下週一(94年4月18日)邀集會員金融機構及財金公司開會研訂,供金融業者遵循。另請財金公司負責該等繳交費用之帳戶彙整及聯繫事宜。
(三) 針對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有超過三萬元需求之客戶,金融機構主動發送金融卡轉帳約定帳戶申請書、公用事業費用自動扣繳約定書予客戶,並以便民服務為原則,受理客戶以郵寄方式申請,在審
慎確認客戶身分後,據以辦理。
(四) 金融機構應儘量滿足客戶對於金融卡約定帳戶之戶數需求。
(五) 各金融機構應於配套措施定案後,在ATM、網站、營業廳等處廣為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