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6/07/12 16:55:30 更新日期 2016/07/12 16:55:30

7.洗錢防制法第16條相關法令、規則及函(釋)

7.1.行政規則及函(釋)
7.1.行政規則及函(釋)11.1.1.艾格蒙聯盟情資使用原則(97.12.08)
法務部97年12月18日法檢字第0970043053號函
主旨:檢送「艾格蒙聯盟金融情報中心間關於洗錢與資助恐怖活動情資交換原則」及其中譯本各乙份,請各檢察機關依說明三所列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調查局97年11月13日調錢貳字第09700469100號函辦理。
二、按艾格蒙聯盟係我國目前僅有得與其他國家進行情資交換之正式管道,而本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下稱洗錢防制處)目前則係我國艾格蒙聯盟情資交換之窗口。艾格蒙聯盟情資交換原則第11點及第 12 點分別規定;「情資交換只能依照請求方或提供方敘明之特定目的使用」、「請求方在取得情資提供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情資分送給第三者,亦不得作為行政、調查、起訴或司法之目的使用」。惟近期部分艾格蒙聯盟會員國發現其所提供給我國之情資,有違背上開規章使用之情事,長此以往,恐導致其他國家對於我國能否連循上開規章產生疑慮,致影響提供情資之意願,進而可能危及我國在艾格蒙聯盟之權益。本部調查局因而來函請求各檢察機關及法院對於經由洗錢防制處取得之艾格蒙聯盟會員國提供之情資,應遵循下列事項:(一)僅能依照提供方敘明之特定目的使用。(二)在取得提供方事先同意前,不得轉送給第三者。(三)如須作為證據使用或提示,請另依司法互助程序辦理。
三、考量我國目前礙於外交現實,國際司法互助管道尚待拓展,在取得情資後欲循司法互助程序另行取得證據恐緩不濟急,而檢察機關偵查案件在特定情況下或有在法庭上先行以該情資充作證據使用之需求,但為避免妨礙我國在國際組織之權益,爾後各檢察機關使用情資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接獲洗錢情資後,應嘗試藉由該情資調查其他事證,再以其他事證取代該情資提出於法院,情資本身則應以密件封存立案歸檔。(二)接獲情資後,如認有必要將該情資提出於法院充作證據使用,.得先透過洗錢防制處徵求提供方之同意,亦得透過本部檢察司向提供方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三)上述途徑均無法及時解決個案偵審程序之需求時,應以洗錢防制處傳送情資之公文(僅記載該處查悉資金狀況而不透露情資來源)為證據,公文所附情資則不提出於法院,而以密件封存立案歸檔。法院審理過程中,如認有進一步調查之鈴要,則應建議法院採取交互詰問洗錢防制處承辦人或勘驗等方式為之。(四)如係不起訴處分之案件,情資部分亦應以密件封存歸檔,避免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