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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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選試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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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選試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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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選試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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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選試西班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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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選試阿拉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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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選試法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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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選試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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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選試韓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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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選試土耳其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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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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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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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鑑識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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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鑑識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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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科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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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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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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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名):127
本考試尚未服役者,亦得報考,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4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備註:本考試主辦機關為考選部,有關年齡、兵役及學歷等應考資格及應繳文件等事項,可先至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區下載本年度應考須知,內已詳載。如仍有其他疑問,可洽詢考選部特考司:02-22369188 轉3741~3743。
※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其他
考選部114年度(114年1月至12月)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查閱。
※須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113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於報名期間未及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原不具應考資格,但經申請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遲應於各該類科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前繳驗;未能於考試舉行前1日具備應考資格、逾期未繳驗或所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不另行通知。
壹、本表所列組別,仍須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第一試
組別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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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工作組 |
三、社會學 四、政治學 五、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六、外國文(選試科目:◎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韓文、土耳其文) |
法律實務組 |
三、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行政法 六、商事法 |
財經實務組 |
三、經濟學 四、財務管理 五、中級會計學 六、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化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 四、有機化學 五、分析化學 六、儀器分析 |
醫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 四、有機化學 五、分子生物學 六、遺傳學 |
電子科學組 |
三、電子學與電路學 四、計算機概論 五、工程數學 六、通信與系統 |
資訊科學組 |
三、系統分析與設計 四、資料庫應用 五、資通網路 六、資訊安全實務 |
營繕工程組 |
三、結構分析(包含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四、營建法規 五、施工法(包含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六、政府採購法 |
第二試
組別:各組別
專業科目: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三試
組別:各組別
口試(個別口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 mm.Hg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報考化學及醫學鑑識組之體格檢查標準無上述身高、體格指標及五官之限制。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委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一年;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委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半年;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除服兵役、進修碩士、進修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規定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訓練成績及格者經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分發法務部調查局任用。
詢問事項 |
主管機關、單位 |
聯絡地址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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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證件補驗、筆試、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口試、榜示等有關事項 (報名/考試階段) |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電話:(02)2236-9188轉3741、3742、3743、3109 傳真:(02)2236-6317 |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訓練階段)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3號 電話:(02)8236-7128 |
錄取人員調訓事項 (訓練階段) |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 |
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二段295號 電話:(02)2217-3412轉235 |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 (任用階段) |
法務部調查局 |
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電話:(02)2911-2241,分發轉2419 |
Q:本項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未來工作內容為何?
A: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法務部調查局(下稱本局)幹部訓練所1年之不占缺養成訓練,成績及格者,無分男女性別原則上分發本局及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從事反制敵諜滲透、檢肅貪污、防制重大經濟及洗錢犯罪以及查緝毒品等國家調查官之工作。本局鼓勵調查人員接受各項職務歷練,以豐厚完整調查工作資歷,故原則上新進調查人員須接受外勤第一線工作歷練,將自身專業運用於調查工作上,其中資訊科學、電子科學、醫學/化學鑑識科學、營繕工程組及調查工作組選試特殊語文之錄取人員,於外勤歷練後,應配合本局業務需要調任相關專業內勤單位服務,部分錄取人員可能於結業分發後直接派任相關專業內勤單位服務。
Q:本項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未來分發外勤所從事之工作項目為何?
A:調查人員主要工作項目如下(依任務需求調配):
Q:本項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未來分發外勤之工作情境為何?
A:調查人員之工作情境包括:
因此錄取人員必須具備良好體能及毅力,始能通過嚴格訓練課程(除專業課程外還包括折返跑、3000公尺跑步、單槓、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山訓等體能訓練),以勝任日後外勤調查工作,請應考人於報考前,慎重考慮,及早準備。
Q:本項四等考試錄取人員與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有何差異?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後之工作內容為何?
A: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本局幹部訓練所半年之不占缺養成訓練,成績及格者,無分男女性別或報考組別,原則上分發本局及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主要從事輔助行政工作與基層調查工作,其中輔助行政工作原則上占個人八成之工作量,並依本局任務需要機動調配。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合格後則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Q:既然經本項四等考試及格人員工作內容為基層輔助工作,考試項目為何也需要測試體能且須受訓達半年?
A:本局委任職人員依法亦具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身分,因此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後依業務需要,仍負有支援調查工作如搜索、扣押等外勤任務,此與經一般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任用之一般行政工作性質有別,故仍須具備基本調查工作之職能與體能要求。
Q:跟監、拘提、逮捕這類危險性任務是否只有緝毒人員才會面對的狀況?
A:調查人員耗費體力且具危險性的業務非僅有緝毒工作,調查人員是負責第一線的調查工作,無論案件類型,均包括現場勘察、跟監守候及拘提、逮捕犯嫌等外勤工作,皆為耗費大量精神體力與機敏反應之任務。
Q:分發時是否可自由選擇服務單位?
A:本局所屬單位遍及全國(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錄取人員未來實際服務地點係以本局業務為最優先考量,再參考訓練成績排名及志願、各單位缺額與人才需求等因素依規定辦理。分發後工作滿2年始得申請調動至本局其他單位,惟仍須視各單位之缺額及需求狀況,故實際服務地點不確定性較高。
Q:錄取分發後是否可依自身興趣及意願選擇業務類型?
A:本局分派工作原則上會多方考量單位需求與工作調配狀況、當事人專長、特質、意願等諸多面向,兼顧個別差異與工作目標,惟調查人員必須服從命令,接受安排歷練本局職掌之各項工作,非可完全自由選擇承辦業務,建議應考人審酌是否確實有意成為全方位的國家調查官。
Q:哪一類個性特質的人較適合從事調查工作?
A:凡對調查工作充滿熱忱之有志青年,本局均持開放態度歡迎加入,惟調查工作常需與他人接觸、溝通,強調守法、守紀與團隊合作,工作壓力頗大,因此個性不喜與他人接觸或抗壓性低者,請審慎衡酌是否能適應本局的工作環境。
陳情檢舉管道
總機:(02)2911-2241
傳真:(02)291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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