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8.02公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基金管理局)為服務偏遠地區領受人及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之便利性,該局增列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代付業務,並自112年7月13日施行。相關說明請參閱:1、基金管理局函,2、申請條件,3、領受人員基本資料異動申請表(已支領定期給與領受人用)。申請流程:已在支領定期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請填具「領受人員基本資料異動申請表」,黏妥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及檢附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交由基金管理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認定之。
112.01.19公告:依銓敘部112年1月10日部退三字第11255256272號函示,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改為數位退休(職)證,112年1月16日以後退休生效之公(政)務人員均得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eCPA網站(https://ecpa.dgpa.gov.tw)之「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項下之「休假/退休」選項,下載數位退休(職)證,下載方式請參閱「數位退休(職)證驗證」操作說明。至於112年1月15日以前退休之公(政)務人員,得視需求由本人或經由服務機關向銓敘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得以相同方式發給數位退休(職)證。
111.06.28公告:依銓敘部111年4月15日部退三字第1115443438號函示,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惟眷補費、實物代金及未成年子女加發金額,不適用調高2%規定)。
108.09.04公告:銓敘部108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84847175號函釋略以,依司法院108年8月23日公布之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退休撫卹資遣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止領受月退休(職)金之規定,自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請各發放機關自該日起,恢復發放渠等月退休(職)金及辦理優惠存款。
107.07.04公告:「公務人員 定期 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業經銓敘部於107年6月26日訂定發布,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檢附其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點選參閱。
107.01.24公告:有關網路流傳「臺灣銀行於換存摺時蓋上『到期不續存』章,代表退休人員同意放棄辦理優惠存款」錯誤資訊之澄清說明,請點選參閱。
106.12.28公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已開發完成新制退撫給與支領紀錄查詢系統,領受人得以健保IC卡查詢該會核撥新制退撫給與之支領紀錄,檢附該會106年12月19日台管業一字第1061354968號書函、查詢系統使用說明及該會服務電話各1份,請點選參閱。
106.12.27公告:為因應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有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資遣給與及其遺族撫慰金、撫卹金之發放事宜,詳如銓敘部106年12月22日部退三字第1064292554號書函,請點選參閱。
106.11.24公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11月13日台管業一字第1061346439號書函略以,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之規定,自即日起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及第一銀行均可受理新制(指84年7月1日以後年資)專戶開戶事宜,檢附新制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與相關書表,請點選參閱。
106.09.19公告:有關網路流傳「在職明年加薪3%,在職退撫基金提撥漲6%,在職公保多繳6%,實質是在職軍公教減薪12%」錯誤資訊之澄清說明,請點選參閱。
106.08.25公告:有關「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網路流傳資訊澄清說明」,請點選參閱。
106.08.16公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修正規定業經發布,並自106年8月10日生效,檢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點選參閱。
106.08.10公告:106年8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95491號令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請點選參閱。
106.08.09公告:「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業經銓敘部於106年7月31日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檢附銓敘部函、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點選參閱,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一)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以下簡稱赴陸)時:
1、赴陸長期居住(指赴陸居、停留,1年內合計逾183日),且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依「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赴陸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2、赴陸長期居住,但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依赴陸處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暫停其領受月退休給與權利,俟其回臺時,得依規定申請回復其請領權利(即可補發暫停期間之月退休金)。
(二)領受人移居國外時:應於每年11月底前,檢具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申請發給。
106.08.01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7月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02953號函有關「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
106.08.01公告: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修正規定,業經行政院於106年7月3日修正公告,檢附原函影本1份,請點選參閱。
106.07.07公告:立法院106年6月27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內涵簡報」。
106.07.06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9日總處給字第1060050055號書函有關「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常見問答集」。
106.07.03公告:立法院106年6月27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三讀條文(公報初稿資料) 」、「重點規定」、「對已退與現職人員月退休所得之影響試算」。
106.04.27公告: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檢附法務部人事處書函、銓敘部書函及考試院令各1份,請點選參閱並預先調整經濟生活安排。
106.01.20公告:年金改革重要資訊:「2017 年國家年金改革方案(草案)」
105.10.11公告: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0月11日調人壹字第10506525070號書函:依法務部105年9月20日法人字第10500164480號函轉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生效。
105.09.20公告: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生效。
105.07.11公告:105年至108年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優惠方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如有需求請逕洽該公司辦理(網址:http://www.fubon.com/hwc,洽詢電話:0809-0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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