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5/10/31 11:57:57 更新日期 2024/04/29 15:59:33

法令依據

修正前之「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掌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前項調查、保防事項,由行政院定之。」謹就歷年來行政院修正核定本局職掌與廉政工作相關部分,簡要說明如下。

行政院於民國(下同)45年8月27日以臺45(內)字第4711號令頒布本局10項工作職掌,其中第5項「貪污瀆職事項」及第10項「上級機關特交之調查、保防事項」,即為本局執行廉政工作之法令依據。

自80年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開始,本局即奉行政院及法務部指示,以專案方式投入歷次選舉之賄選查察工作;迄87年10月30日,行政院以臺87法字第53381號函修正核定本局職掌為9項,其中第4項「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明確將查察賄選工作列為本局職掌,另第9項則將文字修正為「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96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0531號令,修正公布「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原名稱:「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及全文16條;97年3月20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255號令,定自97年3月1日施行。該法第2條以列舉方式明文規定本局掌理之20項事項,其中第4款「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及第20款「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即為本局執行廉政工作之法令依據。

業務分工

廉政處分設4個科,各科業務分工分述如下:

貪瀆情資科:掌理貪瀆情資之綜整研析、橫向聯繫及本處相關資訊系統之開發、管理、維護;配合本局廉政業務現況,整合本局現有資料庫資料及外部公私機關(構)公開資訊,與貪瀆不法情資結合,整合至資訊系統,俾同仁能快速獲得轄區完整資訊,發掘貪瀆不法線索,提升案件查處效能。

北部偵辦科:掌理北部地區及金門、馬祖、宜蘭、花蓮及臺東等地區之公共工程弊端案件、財物勞務採購舞弊案件、一般貪瀆案件及上級特交案件之偵查偵辦、行政處理、移送案件偵辦流程複閱等策劃督導業務。

南部偵辦科:掌理中部、南部地區及澎湖等地區之公共工程弊端案件、財物勞務採購舞弊案件、一般貪瀆案件及上級特交案件之偵查偵辦、行政處理、移送案件偵辦流程複閱等策劃督導業務。

賄選查察科:掌理廉政工作之策劃管考、業務統計、教育訓練、績效評定等綜合業務,籌備公共工程諮詢委員會議及不定期業務研討會議,協調聯繫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及關務署督察室等單位,檢調及調廉業務聯繫,查察賄選專案之規劃執行,移送案件偵辦流程複閱審查,貪瀆案例研究報告審核,廉政工作手冊、犯罪調查作業手冊之編修訂及辦理本處一般行政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