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4/29 上午 11:17:00
更新日期:2026/4/29 上午 11:17:20
專案小組調查發現,富○昌集團由主嫌陳○出資,並自112年間起陸續尋找大量人頭成立公司,並指示該等人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請虛擬帳號或繳費代碼等支付服務後,將取得可產生虛擬帳號或繳費代碼之API提供予非法博弈娛樂城供其用於賭客入金,並將賭客入金之賭資偽裝販售「GASH」、「My Card」等商品所得之款項;俟第三方支付公司之人頭公司帳戶收得上開賭客入金款項後,亦由富○昌集團指派車手臨櫃提現並將現金轉交至水房幹部或人頭公司負責人,改以「老酒收購」名義臨櫃將現金存至人頭公司帳戶,供水房人員24小時輪班操作銀行批次轉帳至賭客指定之帳戶內,為非法博弈集團洗錢。
隨著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網路博弈產業蓬勃發展,本案富○昌集團利用網路結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掌控多間人頭公司帳戶,作為洗錢工具以隱匿跨境犯罪所得,增加執法機關追查金流之難度。為此,本局運用科技偵查工具,迅速查明主嫌身分與行蹤,並縝密分析犯罪所得流向,積極查緝集團水房成員24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扣押該集團帳戶資金2,400餘萬元以截斷不法金流,降低犯罪損害,共同維護民眾財產安全,展現本局在打擊網路經濟犯罪方面之決心與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