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桃園市調查處陳姓調查官因108年間申請赴大陸地區觀光、探親案說明如下:

發布日期 2023/08/04 16:32:36 更新日期 2023/08/04 16:32:48 公共事務室
本局桃園市調查處陳姓調查官因108年間申請赴大陸地區觀光、探親,不服本局不同意之處分,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復審不受理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認本案屬於行政處分,保訓會就本局否准陳員之申請,逕認屬差勤管理事項,未詳予綜合其承辦之業務性質、赴陸觀光、探親之必要性等事證,即審認非屬得提起復審救濟事項之範圍,予以復審不受理決定,爰撤銷該會之復審決定。
本局桃園市調查處陳姓調查官因108年間申請赴大陸地區觀光、探親案說明如下:

        本局桃園市調查處陳姓調查官因108年間申請赴大陸地區觀光、探親,不服本局不同意之處分,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復審不受理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認本案屬於行政處分,保訓會就本局否准陳員之申請,逕認屬差勤管理事項,未詳予綜合其承辦之業務性質、赴陸觀光、探親之必要性等事證,即審認非屬得提起復審救濟事項之範圍,予以復審不受理決定,爰撤銷該會之復審決定。

        行政法院判決之爭點認上開復審決定,係以程序駁回,並非認定陳員申請赴大陸為有理由。而依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意旨,肯認本局得基於管理權責,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審酌系爭申請是否適宜核准。

        本案目前由保訓會重新審議中,惟陳員申請赴陸觀光及探親,本局仍有審查准否之權責,並依其涉及業務,以及兩岸情勢所影響之本局人員人身安全等情況,並綜合考量當事人赴陸觀光、探親之必要性等情事,而綜合決定是否同意赴大陸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