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投資型詐騙集團翔○公司以不實「對外放貸企業賺取利息」話術非法吸金65億元案

發布日期 2024/01/02 16:29:47 更新日期 2024/01/02 16:32:11 公共事務室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王亮欽檢察官指揮,與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打詐中心、科偵隊等單位共同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12月間動員五十餘人,搜索翔○公司及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等住居所共24處,現場查扣現金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餘元、賓士車、特斯拉等名車計5台、愛瑪仕、香奈兒、迪奧等名牌包及帳冊證物一批,並約談負責人林○○及業務主管等十餘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複訊後,林○○遭聲請羈押獲准,其他主管分別以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及30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均限制出境;另為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乃向法院聲請裁定扣押負責人林○○名下房產獲准,價值總計6,038萬6,284元。
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投資型詐騙集團翔○公司以不實「對外放貸企業賺取利息」話術非法吸金65億元案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王亮欽檢察官指揮,與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打詐中心、科偵隊等單位共同組成專案小組,於112年12月間動員五十餘人,搜索翔○公司及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等住居所共24處,現場查扣現金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餘元、賓士車、特斯拉等名車計5台、愛瑪仕、香奈兒、迪奧等名牌包及帳冊證物一批,並約談負責人林○○及業務主管等十餘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複訊後,林○○遭聲請羈押獲准,其他主管分別以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及30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均限制出境;另為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乃向法院聲請裁定扣押負責人林○○名下房產獲准,價值總計6,038萬6,284元。

        經專案小組深入調查發現,林○○等人自108年至112年間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稱,翔○公司以放貸予有資金需求之中小企業為業,賺取每月3.75%至4.5%之利息,故提供每月1%利息之投資方案(即年利率12%),吸引投資人投資,投資人得以5萬元為1單位入金,保證投資每單位每月可定期獲利1%之利息,林○○等人為取信投資人,並開立「翔○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專用本票」交付予投資人,藉以招攬投資,詎林○○等人實際上並未將非法吸金款項放貸企業,竟用以購買臺中七期豪宅、名車、名牌包,並發放佣金及利息予各組業務與投資人,嗣因無法支付投資人利息後,犯行始告曝光,投資人紛紛於LINE組成自救群組仍追討無門。林○○等人以此方式非法吸金及詐欺犯行逾六十五億餘元,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並觸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條第1項第2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

        調查局今後將持續掃蕩打擊非法吸金及詐欺犯罪,共創健全繁榮之投資環境。國人須認知應經由正當合法管道進行投資理財,對於強調保證獲利、高報酬之投資方案須謹慎投資,切勿輕信不法分子之投資話術,且呼籲受害之投資民眾踴躍向調查局報案指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