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內容介紹

發布日期 2015/08/17 17:00:57 更新日期 2021/03/02 17:49:52 資通安全處
經濟犯罪防制工作範圍概區分為經濟犯罪及一般犯罪等案件之資料蒐集、研析、偵辦及預防.
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內容介紹

  經濟犯罪防制工作範圍概區分為經濟犯罪及一般犯罪等案件之資料蒐集、研析、偵辦及預防,其作法採下列方式:

一、召開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
68年5月行政院為發揮統合力量,針對當時經濟犯罪情勢、財經措施及重大個案,研訂有效防制對策,以全面防制經濟犯罪,特指示本局召集相關單位,以專案小組方式組成「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小組成員迭經調整,目前成員包括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含證券期貨局、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經濟部(商業司、智慧財產局)、法務部(檢察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調查局)等13個單位,會報成員除分工執行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外,並定期召開會議,由本局局長主持,行政院、司法院、國家安全局派員列席指導。
會報功能包括:
(一) 結合財經、司法、外交等單位,集思廣益,發揮整體力量,共同有效防制經濟犯罪。
(二) 透過會報平台蒐集經濟犯罪資料,有效發掘經濟犯罪,機先採取防制措施。
(三) 針對當前經濟犯罪情勢重大個案,研討遏止對策,付諸執行。
(四) 就當前財政政策、經濟措施,研討得失,反映權責機關參考改進。
(五) 對現行法令規章闕漏事項,建請權責機關參考修訂。
(六) 上級機關特交之防制經濟及金融犯罪事項之協調與分工。

二、執行預防工作
(一) 配合政府政策執行「穩定物價、遏阻囤積、哄抬民生物資」
1.為積極加強查緝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之犯罪行為,免除民眾食衣住行之恐慌,特訂定「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作業要點」,並於96年11月5日成立穩定物價專案小組迄今,依任務需要,通函各外勤處、站,機先蒐報囤積、哄抬民生物資情資,並配合主管機關行政查察。
2.自100年12月6日起擔任行政院「舉報商品囤積、哄抬單一窗口」,以免付費電話0800-007-007作為檢舉專線;另為擴大宣傳,除協調「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成員全面宣導外,並以本局對外網站貼文、各外勤處、站辦理聯合宣導及協調轄區公、民營單位等方式進行宣導,藉以抑制人為操控物價。
(二) 研編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專題研究報告及建置圖檔供辦案參考
1.針對當前相關經濟情勢、違常經濟活動、新型態經濟犯罪及財務營運狀況不良之重要工商企業等,主動蒐編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專題研究報告,研擬防範對策,提供上級或有關機關參考;另就已偵辦之案件,深入探討有無行政缺失或法令疏漏,及可能引發犯罪之誘因,提出具體改進意見,期能防止日後發生同類型之犯罪案件。
2.持續建置新型態或重大經濟犯罪電子圖文專檔資料,提供預防與偵辦參考,提升防制效能。
(三) 防範企業貪瀆及過濾鉅額退票,機先掌握經濟犯罪預警情資
1.針對國內營運嚴重虧損及財務發生危機之重大企業及金融保險機構,深入瞭解彼等財務營運狀況,機先蒐集內部人員涉嫌利益輸送、掏空公司資產或惡性倒閉等重大預警情資。
2.加強注蒐上市櫃公司或特定人士利用股市從事內線交易、操縱股價、違約交割,或外(陸)資企業、金融機構企圖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不當從事股匯市或不動產操作等預警情資。

3.善用本局各類資料庫,建立完整公司行號鉅額退票篩檢流程,並歸納出關鍵性群組及可疑支票販售集團,研析後發交外勤單位偵處。
(四) 結合學者專家研討,共商防制經濟犯罪對策
定期舉辦防制經濟犯罪研討會,就偵處經濟犯罪案件及蒐集財經資料中所發現之問題,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院檢及主管機關人員舉行座談,深入探討犯罪誘因、行政缺失及法令疏漏等,並研究因應對策及改進意見,彙整研析後,透過「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討論分工辦理,或提供上級及有關機關參考。

(五)推動企業肅貪經驗交流並建立聯繫窗口,協助推動公司治理
本處主動結合外勤處站至企業集團、科學園區高科技工業園區或工商組織團體,持續實施企業肅貪經驗交流,協助企業推動公司治理預防內賊內鬼,並建置聯繫窗口,強化本局與企業夥伴關係。

三、偵辦犯罪案件
(一) 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法務部107年9月18日法檢字第10700142480號函核定)如下:

一、下列各款犯罪,依被害人數或金額,列為重大經濟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二)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之罪。

(三)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

(四)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前項各款所列犯罪,其被害人人數或被害法益金額認定標準,依各地方檢察署轄區之社會經濟情況不同,區分如下:

(一)臺灣基隆、臺北、新北、士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橋頭地方檢察署被害人人數五十人以上或被害法益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

(二)前款以外之地方檢察署被害人人數三十人以上或被害法益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下列各款犯罪,被害法益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列為重大經濟犯罪:

(一)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之罪。

(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罪

(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

(四)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

三、下列各款犯罪,斟酌當時社會狀況,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者,列為重大經濟犯罪: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

(四)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至九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之罪。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六條之罪。

(八)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罪。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罪。

(十一)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之罪。

(十二)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罪。

(十三)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罪。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罪。

(十五)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六)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罪。

(十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九條之罪。

(十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十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

四、其他違反經濟管制法令或使用不正當方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犯罪情節重大者。


(二)企業貪瀆案件
行政院於103年6月12日第3402次院會中指示本局應掌握機先,積極防制企業貪瀆與重大經濟犯罪,本局即於103年7月16日成立企業肅貪科,加強偵辦企業貪瀆案件,並具體臚列其犯罪類型如下:
1.股市犯罪案件:
(1)操縱股價(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2)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3)不實財報(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及第174條第1項、第2項)。
(4)詐偽募集或發行(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
(5)非常規交易(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
(6)特別背信、侵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7)違法私募(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
(8)不法併購(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及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
2.金融貪瀆犯罪案件(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27條及第127條之1,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及第59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60條第1項及第62條,信託業法第48條之1,信用合作社法第38條、第38條之2及第39條第1項,保險法第168條之2,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43條及第44條第1項)。
3.掏空資產案件(企業內部人員涉犯刑法第342條及第336條第2項)。
4.侵害營業秘密案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及第13條之2)。
(三) 一般犯罪案件
依據總統府96年12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0531號令修正公布本局組織法,核定本局20項職掌,其中第20款「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中,非屬國家安全維護、廉政、緝毒等工作範疇之案件,列為一般犯罪案件。

四、追緝外逃罪犯
鑑於經濟罪犯潛逃國外之情況日趨嚴重,彼等於國外安享犯罪所得,如不追緝到案,對於法律正義與公權力之威信勢必形成極大傷害。73年5月「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第26次會議決議成立「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小組成員迭經調整,目前係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本局組成,並由本局承辦秘書業務,統合各有關機關之力量,積極執行緝解外逃經濟罪犯歸案或策動其返國投案,後更將執行範圍擴及重大貪瀆、毒品、槍械、組織性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之外逃罪犯,自104年1月16日起,外逃大陸及港澳地區通緝犯案件仍由本處辦理,將外逃前述以外地區通緝犯案件,移交本局國際事務處辦理。

五、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工作
(一) 我方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 98年4 月26 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年6 月25 日生效,本局依據法務部98 年8 月10 日法檢字第0980803292 號函規劃及授權,建構正式聯繫機制,與大陸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及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等建立聯繫管道,經濟犯罪防制處負責秘書業務,本局各業管單位如因調查跨境犯罪需要,統一由經濟犯罪防制處函請大陸執法部門協助。
(二)為兼顧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人民福祉,有效打擊跨境犯罪,促進兩岸和平穩定,本局與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之執法機關合作交流,辦理年度定期互訪、交換犯罪情資、案件協查共同偵辦、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接返受刑人、通知通報大陸人士在臺人身自由受限制情形、交流犯罪調查鑑識技能、人員工作交流互訪及召開學術研討會議,增進雙方互信,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共識及聯繫管道,提升辦案專業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