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7/11/06 15:53:32 更新日期 2017/12/26 16:11:01

營業秘密法 第2條

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超級重要)=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 §13-1 (告訴乃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 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2.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 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3.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 告知應刪除、銷毀 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4.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 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營業秘密法 13-1簡略條文圖片

102年2月1日以後,告訴乃論,5年以下有期徒刑

營業秘密法 §13-2 (域外加重處罰)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