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11/6 下午 03:53:32
更新日期:2017/12/26 下午 04:11:01
營業秘密法 第2條
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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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13-1 (告訴乃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以 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 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 告知應刪除、銷毀 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 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102年2月1日以後,告訴乃論,5年以下有期徒刑
營業秘密法 §13-2 (域外加重處罰)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