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本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黃○○等人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未依法定程序執行約談且經半年偵查毫無下文乙節,本局提出說明如下:
本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0年3月12日接獲檢舉郵包內夾藏毒品後,隨即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溯源追查並約談案關當事人到案查明事實,其中有部分當事人約談通知書送達戶籍所在地時,因無人收執,改以公務電話聯繫當事人改往本局北部地區調查單位就近說明,所有過程均經過承辦檢察官及當事人同意後,依刑事訴訟法及本局犯罪調查作業手冊規範辦理,絕無媒體所稱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情事。
另本案經調查後,即於110年8月9日將黃○○等人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業於110年8月23日偵結起訴。本案亦非如媒體所言偵查半年毫無下文,特此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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