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7/06/21 15:37:58 更新日期 2024/04/25 11:21:13

 

辦理特殊查核

對國家忠誠、品德操守端正、維護國家基本利益,是擔任公職之先決要件,世界先進民主國家都訂有公務人員安全查核制度,調查局辦理公務人員特殊查核,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辦理,查核對象以辦理國防、外交、科技、情治、財經、大陸之事務,且辦理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業務之公務人員為範圍。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