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7/06/21 15:38:20 更新日期 2022/11/15 14:59:38

 

保護機密安全為本局法定職責

國家機密之保護,攸關國家安全,機密一旦洩漏,必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凡為國民均有保護國家機密之義務,公務員更責無旁貸。

「機密」的範圍:

  • 國家機密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所定國家機密之範圍如下:

    一 、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二 、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三 、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四 、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五 、外交或大陸事務。
    六 、科技或經濟事務。
    七 、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 國防秘密:指軍事機密以外,為確保國防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 國防以外秘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 軍事機密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國防部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三條軍事機密,指與軍事作戰具有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 政府機關依職權訂定之「主管機密項目」。

  • 明確標示機密等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