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5/10/31 12:13:06 更新日期 2023/12/12 15:25:54
各類貪瀆徵兆檢舉*****線上陳情檢舉信箱

廉潔的政府需要您的支持,若發現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有以下行為,即有可能已經涉及貪瀆等不法,請向本局檢舉。

一、公務人員辦理公共工程及採購時,發生分割發包、逃避稽察、指定廠商、不實比價、洩漏底價、包庇圍標、綁標、浮編預算等情形;民意代表利用監督施政機會,介入工程關說、護航。

二、辦理工商登記人員利用民眾不諳申請登記規定,而藉機刁難索賄,勾結地下代書申辦登記等。

三、辦理都市計畫人員利用辦理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之職權,收取賄賂、炒作土地。

四、證券、期貨管理人員利用檢查稽核證券期貨業之職權或審查證券上市、上櫃等職權索取賄賂,或利用職務上機會內線交易。

五、監理汽車檢驗、考照、核照人員與監理黃牛、汽車駕駛補習班人員勾結受賄違法放驗、發照等。

六、建管及地政人員藉核發建照、使照、違建查報、土地鑑界、建物測量等機會索取賄賂。

七、環保人員勾結清運公司人員濫倒廢棄物或檢測不實,藉以收受賄賂。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而違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提供土地供他人堆置、掩埋廢棄物。

八、醫療衛生人員採購藥品、醫療器材,收受回扣;浮報看診、用藥、手術、住院等詐領健保給付。

九、教育主管機關藉審查各級學校設立、升格、增班、補助之職權,向當事人索賄,或教育人員利用經辦教師甄試、聘用、陞遷機會收受賄賂,或承辦學校採購、營建工程或經辦營養午餐等業務,收取回扣。

十、司法人員利用承辦案件,行使審判、偵查、拘提、交保、不起訴、減刑、無罪、宣告緩刑、易科罰金之權,或其他職務上之機會,直接、間接的索取賄賂。

十一、監所管理人員利用戒護之便攜帶、販售違禁物,或私帶信件,協助勾串等牟利,藉職權索賄、縱放或便利受刑人脫逃等。

十二、警察人員利用查緝犯罪案件,執行取締違章(規)事件或流氓及特種行業時,向嫌犯或業者索取賄賂或利益,或以持暗股、乾股方式投資主管之特種行業、賭場,定期收取規費,或有洩漏私人資料,對不法業者通風報信等。

十三、關務人員收受賄賂、包庇走私、縱放違禁品入境、高價物品低價核稅、幫助逃稅或勾結廠商冒領退稅、收取快單費、交通費、開箱費、服務貨、押運費等。

十四、稅務人員藉核准領用發票、帳簿驗印、查稅審核機會,刁難索賄,或勾結不法商人虛設行號,違法核發販賣人頭統一發票協助逃稅等。

十五、竊佔國有土地,包庇盜採砂石、濫伐、濫種、濫葬或山坡地濫墾、濫建。

十六、農漁會、水利會等,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各項補助業務,藉機收受賄賂或編製不實受領清冊,詐取財物或侵占公款。

十七、各類公務人員或律師、代書、一般民眾等利用訴訟當事人不諳訴訟程序,或急欲擺平官司之心理,假藉司法人員名義詐欺。

十八、消防人員利用消防檢查、新建物申請建築使用執照之會審、會勘等機會收受賄賂,製作不實紀錄、或勾結不法業者推銷不良消防器材。

十九、公墓、納骨塔管理員利用辦理墓地、塔位申請及查報濫葬之機會侵占款項、索賄,或殯儀館、火葬場等經辦人員,藉業務之便索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