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行政院98年2月6日院臺法字第0980003407號函核定,自98年3月2日生效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司法正義,強化打擊犯罪,鼓勵民眾提供線索,加速緝獲外逃通緝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逃通緝犯,指經本局偵辦涉嫌貪污、毒品、槍械、經濟犯罪、組織性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逃往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經司法機關通緝,並由本局依規定提列追緝者。
三、依本要點給與獎金,以提供線索人向本局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為限。
經向各級檢察機關、其他司(軍)法警察機關、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及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提供線索,並經受理機關(構)轉送本局完成相關作業程序者,視同向本局提供線索。
四、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由本局陳報法務部核定,核與每名新臺幣五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獎金。但提供同一線索而依其他規定領取之獎金,應予扣除。
前項獎金之發給對象,不以本國人為限。
第一項給與獎金,按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法定刑,依下列規定核給:
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為數罪者,從最高之法定刑,核給獎金。
五、提供線索人為司(軍)法檢察官、司(軍)法警察官、司(軍)法警察或「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機關參與調查、追(協)緝相關人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者,不給與獎金。
六、數人共同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其核定之獎金按人數平均分配。數人提供同一線索,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七、數人先後提供同一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核定之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提供線索人。但其餘提供線索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緝獲外逃通緝犯有重要幫助者,得就該案核定之獎金,酌情分與一部分。
八、提供線索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依前項但書規定,以其他方式提供線索者,由本局作成筆錄,交提供線索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網路提供線索者,本局應通知提供線索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提供線索、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發給獎金。
九、本局對於提供線索人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線索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
十、法務部核定獎金後,本局應即通知提供線索人具領;提供線索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無繼承人時,其獎金歸入國庫。
十一、本要點給與之獎金,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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