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8/04/20 17:29:56 更新日期 2022/05/17 15:48:49

詐欺

  • 案例一

    案情概述:

    R集團負責人Y、W指示員工勾結E等合作廠商員工偽造不實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出貨單及海運提單等文件,由Y、W持不實交易文件陸續向國內X等銀行申辦應收帳款融資及外銷放款,E等公司員工配合銀行訪廠、收受銀行債權轉讓信件及虛偽照會,營造E等公司與R集團交易往來假象,致X等銀行人員陷於錯誤核撥款項總計約新臺幣386億元,待銀行貸款還款期限屆至,Y、W即自行或指示員工提領R集團帳戶款項,以E等公司為匯款人名義償還向銀行申貸之本金,後R集團陸續發生融資延遲入帳等情,經銀行催討始發現無交易事實,Y、W等人無預警失聯,R集團暫停營業。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Y、W勾結合作廠商向銀行詐貸,並以不法所得購置南投縣、臺北市及新竹縣等16處不動產借名登記於子女親友或員工名下;或由子女親友或員工,連續臨櫃提領R集團帳戶款項,將犯罪所得計逾新臺幣2,000萬元移轉至子女親友、員工或委託之法律事務所名下金融帳戶,另將新臺幣600萬元現金放置女兒男友承租之銀行保險箱,以規避查緝及隱匿犯罪所得。

    相關法規:

    銀行法、商業會計法、刑法背信、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

     

  • 案例二

    案情概述:

    I指示親屬或以每人新臺幣15萬元至60萬元代價尋找人頭公司負責人,並透過記帳士業者協助陸續成立22家無實際經營之人頭公司,由人頭公司負責人申辦公司銀行帳戶及存摺、向金融機構申領支票用印後,以每張支票新臺幣2,800元價格售予H等中盤商,H再轉售予買家作為支付貨款、調借現金或清償債務之用,嗣持票人將支票存入金融機構發現支票存款不足遭退票始知受騙。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總計I等人虛設22間人頭公司販售空頭支票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1,144萬1,600元,該等支票遭退票共3,172紙,金額合計新臺幣50億1,492萬5,754元。案關人頭公司金融帳戶經常有小額之整數款項存入,再以自動化設備提領現金,帳戶內僅留存象徵性餘額。

    相關法規:

    刑法詐欺、公司法。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

  • 案例三

    案情概述:

    A、B以境外D集團臺灣區負責人名義,夥同多位幹部公開招攬投資業務,佯稱從事運動博彩對沖套利可保證獲利,並透過辦理投資說明會或經營通訊軟體LINE群組等方式,公開推銷報酬逾84%至180%之投資方案,吸引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並以招待旅遊、發放推薦獎金、分紅及名車、黃金等高價獎品等方式促銷,計3,000名民眾陷於錯誤而參與投資,A、B等人非法吸金金額累計達新臺幣65億4,472萬餘元。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D集團境外成員X指示Y至A、B等人住處附近收取不法所得之現金,再由Y指示員工Z,或將該等現金置於公司、住處,或分散存入D集團多名投資人帳戶藏匿,Y亦將部分不法所得經由地下匯兌管道匯往中國大陸地區或東南亞其他國家隱匿,以掩飾隱匿前開鉅額犯罪所得及規避查緝。執法單位共計查扣A、B等人所有現金、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跑車、涉嫌人所有之金融帳戶存款與不動產,總價值約新臺幣2億3,000萬元。

    相關法規:

    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洗錢防制法。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