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8/04/20 17:27:59 更新日期 2022/05/17 15:00:09

毒品販運

  • 案例一

    案情概述:

    L先生與姓名不詳男子K合作,由L出資委託K男於境外自網路黑市「絲路」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再以國際航空郵件包裏方式將該大麻郵包郵寄至L臺北市住處,經執法機關查獲該127公克大麻郵包並循線逮捕L,又於L住處查扣毒品大麻139公克、販賣大麻資料及新臺幣24萬7,000元現金,另於L租用之銀行保險箱內扣得新臺幣960萬元現金,L先生長期無業無法合理交待金錢來源。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L以自己及女友W名義租用保管箱存放販賣毒品所得,藉以隱匿不法所得,規避執法機關查緝。

    相關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

    【資料來源:本局、財政部關務署案件】

  • 案例二

    案情概述:

    Y與P、Q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自不明管道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及古柯鹼毒品,夾藏於大型車船用鉛酸電池空殼內以避免X光查驗,Y以其擔任負責人之W公司名義將該等夾藏毒品之鉛酸電池由臺灣出口至澳洲或自巴西經美國、臺灣轉運至澳洲,經執法機關於基隆及高雄貨櫃站開櫃查驗成功查獲。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Y疑將毒品交易不法所得存放個人帳戶,案發後Y於國外要求不知情Y母A將渠帳戶內款項陸續提現或移轉至A或其他親屬帳戶,企圖隱匿該等不法所得,經本案檢察官協請金融機構凍結相關帳戶款項共新臺幣1,383萬元。

    相關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資料來源:本局、財政部關務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