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8/04/20 17:32:56 更新日期 2022/05/17 17:12:51

貪污賄賂

  • 案例一

    案情概述:

    L係某政府機關秘書長,利用辦理該機關資訊系統採購案之機會,向有意投標之N公司實際負責人C索取回扣,並以訂定有利於N公司之投標條件、洩漏標案相關資訊及配合N公司需求編列採購預算等手法,護航N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得標,事後向C收取約定之回扣共計新臺幣3,950萬元。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L以現金方式向C收取回扣,旋即指示其配偶L或部屬C、T等人,將該等現金存入L實際掌握之自然人或無營運事實之2家公司帳戶及保險箱,企圖規避查緝並隱匿不法所得。

    相關法規: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洩密等。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

     

  • 案例二

    案情概述:

    現任及前任立法委員A、B及C及D利用立法委員權限要求經濟部撤銷T公司增資登記案或以召開公聽會方式,協助L回復成為T公司負責人重掌經營權,並據此向L收取賄款。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L以開立無抬頭支票方式行賄A共計新臺幣2,580萬元,A並將該等支票利用友人或助理帳戶兌現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L以支票或外幣支付白手套S公司負責人H,嗣由H提領現金交付賄款予B共計新臺幣790萬元;L另透過友人U公司名義提供政治獻金100萬元賄款予C;另L給付政治獻金予D過程中因溝通疏失誤認沒有需求而致未成功給付賄款予D。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2項及第4項等。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