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2/05/03 11:55:43 更新日期 2022/05/17 17:10:36

非法賭博

  • 案例一

    案情概述:

    C、L、H及W於103年間共同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數十家公司組成之H博弈集團,以G平台等博弈網站招攬遍及大陸地區及東南亞國家之站主,由站主招攬賭客,H博弈集團提供伺服器、博弈遊戲之設計維護及賭金出入金服務,H博弈集團使用境外公司帳戶按月向站主收取線路費,再依賭客賭金獲利抽成,不法所得合計近新臺幣六百億元。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H博弈集團假借提供境外公司資訊服務名義,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將不法所得匯回臺灣,並作為投資不動產及企業併購之用,如有資金需求,亦由員工透過地下匯兌將境外不法所得兌換新臺幣現金,再存入子公司帳戶或C等人私人帳戶供子公司營運週轉或私人花費。C遭通緝逃亡期間,為隱匿賭博犯罪不法所得,以遠低於市價價格將以境外不法所得購入之國內土地、房產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更以每部新臺幣10萬元價格,移轉10部市價新臺幣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之高級名車產權予他人。

    相關法條:

    刑法第268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5條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