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8/04/20 17:32:33 更新日期 2022/05/17 16:28:19

內線交易、市場操縱、證券詐欺及掏空資產

  • 案例一

    案情概述:

    股票上市S公司與股票上櫃T公司合議以S公司收購T公司,並陸續就收購案細節及價格深入討論,最終S公司與T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簽署策略聯盟意向書,由S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T公司40%至100%股權,收購價格高於T公司當時股價19.9%。T公司董事C及S公司董事K實際參與洽談過程,L受T公司委託製作股權合理性意見書,K事後將收購訊息透露友人J,L配偶P及胞妹Q於L閒聊中得悉此事,C、J、P及Q等人於重大訊息公告前,使用親友或自己帳戶低價購入T公司股票,再於消息公開後出售牟利,不法所得共計約新臺幣340萬元。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C以親友M證券帳戶購買股票,並將資金轉入M銀行帳戶支應交割,藉掩飾股票實際購買人,避免司法機關查緝;P則於出售股票後,將出售股票所得股款,先移轉至其他帳戶,再轉回本人帳戶。

    相關法規:

    證券交易法。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

     

  • 案例二

    案情概述:

    B公司董事長C及總經理W因資金需求,以持有之B公司股票向多家銀行質押借款,C為維持B公司股價避免遭銀行提徵擔保品、追繳或股票遭斷頭,使用C本人及多個向員工及親友借得之自然人及法人證券帳戶,與股市作手P以P本人及P親友T等人證券帳戶,共同進場下單買賣B公司股票,以維持、拉抬B公司股價。P因恐炒股資金不足,復向Y證券公司營業員兼市場金主J商借資金,J並提供本人及友人證券帳戶配合P指示價量下單交易,總計C、P等人共使用32人87個證券帳戶,以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入及低價賣出方式,吸引不特定投資人進場追價,扭曲市場自由交易價格機能及秩序,操縱股價犯罪所得共計約新臺幣1億9,450餘萬元。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C使用自有資金並利用本人及向員工、親友借用之帳戶,股市作手P使用自有資金或向金主借款,並利用友人親友帳戶及金主提供之帳戶買賣股票與執行交割,切斷實際買賣者與名義買賣者之關聯,規避執法機關追查。

    相關法規:

    證券交易法。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