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8/04/20 17:30:11 更新日期 2022/05/17 15:51:43

走私

  • 案例一

    案情概述:

    A為T越南貿易旅遊公司負責人,B任職於T公司,A、C(B女兒)各於臉書經營社團販賣越南香菸及肉製品,並由A負責在越南進貨、報關事宜,B、C負責在臺接貨及轉運貨品予在臺購貨客戶,另由不知情之物流公司在臺報關接貨及送貨至A承租之倉庫,A並雇用員工協助包裝進口轉運貨品供物流業者送交購貨客戶。A、B、C等人於110年8月間透過於空運併袋貨中私運夾藏方式,走私菸絲50.87公斤、私菸2,880包、豬肉月餅35.24公斤等,逃漏菸酒稅17萬2,467元及健康福利捐10萬8,470元。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本案符合2021年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所示,走私手法多由漁船運送、貨櫃夾藏、旅客行李夾帶、快遞郵包運送或於正常報關進口貨物中私藏物品含混通關;另B、C係以個人設於臺灣之金融機構帳戶向購貨客戶收取購貨款項。

    相關法規: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新北地院110訴105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