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8/04/20 17:30:30 更新日期 2022/05/17 16:01:18

稅務犯罪

  • 案例一

    案情概述:

    C公司負責人Y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於模里西斯設立G空殼公司、英屬維京群島設立A、P及R空殼公司,另偽造出口報單及公司會計憑證等資料,將美洲、中南美洲等區客戶所購貨品,偽作係由A、P及R公司以低於實際購買金額向C購買,低報C公司8年之銷貨收入近新臺幣3億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約新臺幣6,000餘萬元。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Y要求實際購貨客戶將貨款匯入境外虛設G公司帳戶後,再指示員工將G公司款項透過境外虛設之A、P及R公司帳戶轉入C公司帳戶,作為A、P及R公司向C公司購貨之假金流,規避稅捐及司法機關查緝,達到隱匿實際銷貨收入效果。

    相關法規:

    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

     

  • 案例二

    案情概述:

    H公司負責人L於模里西斯、美國、香港及汶萊等地設立G等境外公司,並以H公司員工或友人擔任人頭負責人,H公司長期以實際銷售價格之7成銷貨予境外G等人頭公司,G等人頭公司再以市場價格銷售予美加地區經銷商,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後L於未經董事會同意下,擅自陸續將G等人頭公司帳戶內總計3億餘元款項匯往L掌控之境外法人帳戶侵占入己,事後未返還H公司,亦未揭露於H公司財務報表或董事會議紀錄。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L要求美加地區經銷商將實際交易貨款全數匯入前揭境外G等人頭公司帳戶,H公司再自G等境外公司帳戶將70%款項匯回H公司充當貨款,30%貨款差額截留於該等境外G等人頭公司帳戶內,由H公司調度使用。L侵占款項則係匯予L境外虛設公司帳戶或友人境外公司帳戶,總計隱匿不法款項達新臺幣4億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約新臺幣1億餘元。

    相關法規:

    刑法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洗錢防制法。

    【資料來源:本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