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6/11/18 16:02:54 更新日期 2024/08/08 09:46:38

一、建制依據

民國(以下同)45年8月27日,行政院頒布本局10項職掌,其中第6項「肅清煙毒事項」及第10項「上級機關特交之調查保防事項」,為本局執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原始法令依據。

82年5月12日,行政院鑒於國內毒品犯罪日趨嚴重,乃宣示「向毒品宣戰」,期有效遏阻毒品犯罪,確保社會安定,維護國民健康,本局為因應此一任務,經行政院核定於83年4月1日成立「緝毒中心」。行政院復於87年10月30日,修正核定本局職掌為9項,其中第5項「毒品防制事項」,明定毒品防制工作為本局法定職掌;另第9項則將文字修正為「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96年12月19日,總統公布修正「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為「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該法第2條規定本局職掌為20款,其中第6款「毒品防制事項」及第20款「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並設置「毒品防制處」,為本局執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現行法令依據。

二、業務職掌

97年10月17日,法務部修正發布「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其中第4條第1項第4款設毒品防制處,分三科辦事。第8條規定毒品防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查緝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毒品犯罪案件偵查、偵辦之指導及審核。

(三)與國內及境外緝毒有關機關之犯罪情資交換、協調聯繫、案件合作偵辦。

(四)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及集中保管、銷燬。

(五)毒品犯罪資料之建檔、統計、分析及運用。

(六)毒品犯罪預防工作之研究。

(七)毒品防制工作年報及工作手冊之編修。

(八)其他有關毒品防制事項。

毒品防制處現置處長1人,綜理處內業務,副處長1人,襄理處長辦理業務,下設三個科,各科業務分工如下:

(一)跨境查處科:掌理與境外緝毒機構聯合查處毒品犯罪相關事宜。

(二)案件偵辦科:專責辦理國內毒品查緝工作。

(三)管制研析科:負責獲案毒品及毒品沒入物之保管與處理及毒品犯罪防制工作建檔、統計、研究、分析與運用等相關業務。

另為強化本局對毒品犯罪之機動打擊能力,於各調查處、站及地區機動工作站,設專組、專人全力投入線索發掘、偵查、偵辦等毒品犯罪防制工作。

三、組織架構

四、重點方向

(一)業務重點

秉持「拒毒於境外、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內陸」之查緝原則,積極發掘及偵辦「國際毒盤、走私管道、銷售網路及製造工廠」等具集團性、組織性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並以漁船、貨櫃等大宗毒品走私及製毒工廠案件為查緝重點。

(二)工作方向

1. 本著對等、互信、互惠及互利原則,賡續與我國主要毒品來源國家或地區,如泰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及中國大陸、香港等進行跨境合作,有效「拒毒於境外」。

2. 持續結合海關、工業局、移民署、關務署等有關機關建立通報機制,積極防制毒品及化學先驅物走私闖關,有效「截毒於關口」。

3. 積極發掘及偵辦新興混合型毒品加工廠案件,加強注偵走私製毒原料及工廠案件,遏阻毒品在國內生產擴散,達到拔根斷源,防毒機先之目標。

4. 建置毒品案件資料庫,運用情報分析軟體,發掘毒品案源,強化案件整合能力,提升案件偵辦成效。

5. 積極清查販毒集團資金流向,查扣犯罪不法所得,以斷絕販毒集團資金來源。

6. 秉持尊嚴與對等原則,持續在既有合作架構下,加強大陸及港澳地區毒品案件合作及情報交流,擴大偵辦之打擊面共同打擊毒品犯罪。

7. 加強與各地方檢察署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積極合作,發揮團體戰力,並配合臺灣高等檢察署執行「安居緝毒專案」,清查毒品金流、原料來源及跨境合作等溯源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