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 mm.Hg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報考化學及醫學鑑識組之體格檢查標準無上述身高、體格指標及五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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