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7/09/04 14:25:04 更新日期 2021/12/08 09:50:03
體檢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 mm.Hg )。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報考化學及醫學鑑識組之體格檢查標準無上述身高、體格指標及五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