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7/05/15 16:44:02 更新日期 2021/04/27 13:56:34
成績計算
三等及四等考試
  1.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2. 本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4.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5.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6.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 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 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