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7/09/04 14:25:11 更新日期 2019/05/20 15:42:30
訓練
  •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將委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一年;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將委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半年;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除服兵役、進修碩士、進修博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規定外不得請求延期訓練。 訓練成績及格者經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分發法務部調查局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