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7/09/04 14:24:09 更新日期 2021/12/08 09:52:59
應試方式
三等考試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第7條
  1.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2. 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3.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4.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 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 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