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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7/09/04 14:24:09
更新日期
2021/12/08 09:52:59
應試方式
三等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第7條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錄取
:
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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