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9/4 下午 02:24:09
更新日期:2021/12/8 上午 09:52:59
應試方式
三等考試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第7條
-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 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 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