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7/09/04 11:38:14 更新日期 2024/01/23 16:21:19

物理鑑識實驗室

本實驗室工作內容包括:測謊鑑定聲紋鑑定槍彈鑑定影像鑑定等,受理各級院檢機關及本局外勤單位囑(委)託之鑑定案件,平均每年鑑定約1,250案,處理件數約1,800件以上。

本實驗室為提升鑑驗品質,有計畫的持續推動人才培訓,並逐年添置新式儀器設備,推動技術研發,以期運用新式儀器及專業人員之經驗技術,對送鑑案件提供嚴謹研判,解析疑點,滿足院檢及調查單位需求。

聯絡電話:(02)2911-2241轉分機3730,蔡科長。

 

物理鑑識照片

物理鑑識科代表圖示

 

 

物理鑑識照片
物理鑑識照片

 

聲紋鑑定

運用聲紋儀鑑定罪證錄音帶聲音,可提供不法案件如擄人勒贖、恐嚇取財、貪瀆、詐欺、妨害家庭、誹謗、賄選、賭博及毒品交易等之追查案情真相,做為偵查犯
罪事實及審理之佐證。
物理鑑識照片
物理鑑識照片
(圖示:聲紋頻譜分析儀及鑑定人員比對分析之聲紋圖譜)

 

 

物理鑑識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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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鑑識照片  
(圖示:遙控射擊系統)  
物理鑑識照片  
(圖示:槍彈比對儀)  
物理鑑識照片  
(圖示:彈速測試儀)  

影像鑑定照片

辦理各地院、檢機關囑託及本局所轄外勤處站,因偵審、偵辦案件需要,送鑑之各類底(照)片、影片之影像鑑定工作,以認定待鑑底(照)片、影片畫面是否有經翻拍、剪輯、合成、變造等現象,或人像照片(圖檔)是否同屬一人等鑑定作業。
原理簡介:
一、底、照片畫面是否有經翻拍現象:
底、照片經翻拍後,在畫面及邊緣部份會殘留有非直接拍攝原始物件之可疑跡象,如:反光斑點、殘留白邊等,據以區別認定。
二、底(照)片、影片畫面是否經剪輯、合成、變造:
照片經底片合成、修飾處理,或影片經電腦影像處理軟體選取、塗抹修飾、合成變造後,在合成之圖像邊緣部份,殘留有非自然、不合理光影現象,或人為修飾痕跡,可據以區別認定;另外在影像圖檔之EXIF資訊內,亦可從修飾紀錄,加以區別認定。
三、人像照片(圖檔)是否同屬一人:
人臉各項特徵(如:臉型、眉、眼、鼻、嘴、耳型、髮根部位及髮型等)、整體比例、架構及遺傳特徵,如經人工刻意整形美容、或經電腦影像處理軟體合成、塗抹修飾後之人貌圖像,與原貌會有明顯差異,藉由分析比對待鑑人像照片(圖檔)之當事人臉部各項特徵,據以區別認定是否同屬一人。
送鑑資料規格需求:
一、鑑定「底、照片畫面是否有經翻拍現象」:
 (一)要求清晰可辨之照片原件。
 (二)儘可能隨附沖洗該照片之原始底片、數位圖檔,供分析比對。
二、鑑定「底(照)片、影片畫面是否經剪輯、合成、變造」:
 (一)要求底、照片原件,影印本常因影像失真、模糊、無法清楚辨識。
 (二)儘可能隨附沖洗該照片之原始底片、數位圖檔,或待鑑影像之原始錄製檔案,供分析比對。
三、鑑定「人像照片(圖檔)是否同屬一人」:
(一)須提供原件、正本送鑑,影印(翻攝)本常因影像失真、模糊、無法清楚辨識。
(二)待鑑圖像之當事人臉部各項特徵應清晰可辨、不被鴨舌帽、口罩等遮掩;且待鑑影像需達640x480以上畫素(Pixel),待處理畫面至少應占全部畫面五分之一以上為佳,以免因原影像再經放大處理後,單位面積之畫素變得更少,反而使影像模糊不清,難以獲得明確鑑定結果。
(三)各待鑑圖像之拍攝角度儘可能一致,以免因拍攝位置不同而有變形現象,影響鑑定結果。